各位领导同志:
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两项法规”),省委印发了贯彻落实通知,结合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2018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及印发的报告表,现将填报中需要注意的事项提示如下。 填报2018年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前,请你认真学习两项法规原文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填表须知”、各报告事项的“说明”,按要求精准填报,并注意把握:属继续填报的领导干部,应按照每一事项表格下方的填写说明,属于延续性的内容,分别填写是否有变化,如有变化,应报告相应的变化具体情况(特别注意2017年作过说明的未如实准确报告的事项,以及按规定在30日内报告过的8项“家事”变化情况,要重新完整准确填报)。首次报告的领导干部,在填写时应报告每一事项的具体内容(干部管理权限、受理机构发生变化,按首次报告填报)。
一、填写封面需要注意的问题1.报告日期是查核领导干部“家事”“家产”截止时间的重要依据,需要特别注意报告日期与报告内容“家事”“家产”的衔接。比如,股票、基金要填报报告日期上一日的收盘情况,其他事项要填报报告日的情况。2.属于上一级党委(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由所在地方(单位)党委(党组)书记阅签。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不需要阅签。
二、填写报告人基本情况需要注意的问题 工整填写本人姓名,准确填写身份证号码,规范填写工作单位和现任职务。
三、填报《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需要注意的问题 《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共有8个大项,即通常说的8项“家事”,主要是指2017年首次填报后,至本次集中填报时的变化情况,不论有无变化,都首先要在对应选项作出勾选。因8项“家事”发生变化,按规定在发生变化后30日内已报告过变化情况的,也要在本次填报时进行报告。以下主要提示日常理解把握不准确的问题。
1.本人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没有因公、因私区别,如果首次办理时,是因私事办理的,要报告;如果首次办理时,是因公务办理的,之后因私事使用过,也要报告。
2.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配偶、子女原本就是外国公民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也属于“移居国(境)外”情形,要报告。“已放弃”“无法放弃但已被列为公安机关登记备案人员”等情况,要填写在“备注”内。
3.配偶、子女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 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虽然没有取得外国籍、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但至填报日,已经在国(境)外工作、生活1年及以上的要填报,至填报日已经彻底回国工作、生活的不填报。如在国(境)外工作、生活期间,因探亲、旅行、出差等短期回国(入境)的,仍视为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比如,在国外读书的子女,假期回国探亲休假,一是时间上要连续计算,二是连续计算时间已经1年以上的,要报告。
4.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 要对照填表须知第3项说明要求,结合家庭实际填报子女是否共同生活,准确填写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相关信息。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聘担任私营企业高级职务或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需在“是否担任高级职务”栏“是”后的□内划“√”。
5.《规定》第六条要求,8项“家事”发生变化,应当在事后30日内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四、填报《规定》第四条所列事项需要注意的问题 《规定》第四条所列事项共有6个大项,即通常说的6项“家产”,主要报告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人的收入情况;2017年首次填报后,至本次集中报告房产变化情况;投资、经商办企业、国(境)外存款和投资情况等,所有涉及的金额均以万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以下主要提示日常理解把握不准确的问题。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 主要报告2017年集中报告后出售、购买(含接受赠予、继承等)的房产变化情况。报告时,只要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及其配偶名下的房产,包括出售、转让、赠与他人等未办理完过户手续的,与他人共有的,签订购房合同、登记备案预购尚未取得房产权证的都要报告。报告时要特别注意:按照产权证书、购房合同等有效资料记载的建筑面积、房产地址等信息填写。有独立房产权证的车库、车位、储藏间,要作为1套房产单独填报。
2.股票、基金 填报报告表封面报告日期上一交易日的收盘股数、份额、市值、净值情况。比如,填报日期为1月10日,要报告1月9日(遇非交易日向前递推)的收盘情况。要特别注意,收盘情况不是交易日中间某个时点的情况,而是指交易结束时的情况;通过“港股通”购买的股票、B股股票也要填报;开通融资融券账户购买的股票,应当在“备注”栏注明融资融券使用额度等情况。
3.投资型保险 认真对照填表说明,填报截至报告日仍然生效的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及其配偶是投保人的投资型保险产品。对难以分辨是否属于投资型保险的产品,不要单方面听取保险业务员的意见,建议列入报告范围。注意不要漏报所投保险产品的生存金、利息等衍生产品。
4.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 配偶、子女(包括共同生活子女和非共同生活子女)及其配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不论是否实际经营、实际出资、吊销未注销、申请注销但尚未完成注销手续等都要报告,出资金额要按认缴出资额报告。 要特别注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购买的非上市商业银行(信用社)股份(股金)等,应当按投资经商办企业报告。
5.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情况。一是逐人、逐账户填写填报时在国(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包括人民币和外币。二是在国(境)外中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存款属于国(境)外的存款要报告,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存款不需要报告。比如,存在中国银行在香港开设的分行的存款要报告;存在花旗银行在上海开设的分行的存款,不需要报告。
6.填报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投资情况 逐人、逐项填写填报时在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投资情况,包括房产,投资或以其他方式持有的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情况都在此事项内报告。
7.要充分与家人沟通,认真清理家庭成员名下多年不动的股票、基金、保险及经商办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不要遗漏在网上、手机APP等购买的股票、基金、保险产品。
8.要高度重视通过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互联网等各类理财销售机构购买的理财产品中,属于股票、基金、保险及投资非上市公司的,均需报告。
五、查核中作过说明的事项需要注意的问题2017年,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同志的报告进行了查核,在查核中就有关情况向报告人作了函询、问询核实,本人向组织人事部门作过说明的未如实准确报告事项,要在2018年集中报告中整改纠正,完整准确地认真报告。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重大举措,是管党治吏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是领导干部对党忠诚老实的基本要求,如不如实报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绝不是无足轻重的“小节”问题,而是对党是否忠诚老实的重要体现,请你认真学习两项法规精神,如实、精准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谢谢你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