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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向党支部拨付的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2018-10-20)
2024-03-15 11:55 编辑:邝天福  供稿:组织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中清理收缴的党费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2017〕21号)明确,上级党组织要向党支部拨付一定数额的活动经费,支持党支部订阅党报党刊、开展支部主题党日、创先争优等活动。今年以来,一些地方和单位来电,就党支部如何使用上级党组织从党费中划拨的活动经费 (包括补交党费)问题进行政策咨询。经研究,并征求财政部、审计署相关司意见,现答复如下。

1. 党支部使用上级党组织划拨的活动经费,要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规定的使用项目规范使用。

2. 党支部使用上级党组织划拨的活动经费须经集体讨论决定,不能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开展主题党日、创先争优等活动,一般应召开支委会研究制定活动方案,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后组织实施。同时,要定期向本支部党员公布上级党组织划拨的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情况。

3. 党支部活动经费的开支,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执行相关的财务制度。报销费用时,原则上需提供规范的财务票据和凭证。特殊情况下,确实无法取得财务票据和凭证的,如开展支部活动购买工作简餐、矿泉水,看望慰问生病住院党员购买果篮、鲜花,悼念去世党员购买花圈、挽联等不能取得财务票据和凭证的,可由经办人员出具情况说明,党支部书记对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把关并签字,按程序审批后,将情况说明代作原始凭证。

4. 党支部使用党费新建(修缮)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等,要严格遵循党费使用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不得予以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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